【使用說明】
為服務代理公司之股東辦理各項股務事項,提供線上股務作業申辦表格查詢。請多加利用網路先行填寫並備妥相關文件印鑑,不但省下臨櫃辦理時間,部份亦提供傳真辦理作業。
發行公司公司債辦法、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發行公司年報以及股東會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1】
繼承人印章及印鑑卡:留存於公司股票登記用。【2】
繼承人清楚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兩面)。【3】
被繼承人之股票:包括過世前取得之股票及過世後已領取之全部股票,並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蓋章。(尚未過戶之股票應檢附買進報告書或股票交付清單)。【4】
過戶申請書:填具過戶申請書或無實體登錄專戶明細調整申請書,並加蓋受讓人印鑑章【5】
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由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至一一四0條規定,自行擬定後加蓋印章,並註明如有偽報、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繼承人願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6】
股票繼承人(有分配股數的人)新式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現在部分戶籍謄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7】
本國繼承人(全部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外國繼承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需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該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法定繼承人中有過世者,除應附除籍繼承人戶籍謄本外,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或繼承開始後死亡有再轉繼承,仍請依照繼承過戶辦法檢附相關文件。【8】
股份分配協議書(全部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9】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向國稅局申報,申報時需檢附被繼承人截至過世當天持有股數和現金股利。持有股數和現金股利證明可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申請)。